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叁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以中市警刑字第九二四八號移送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二十三時許,在台中市○○路○段二四九之九號巷口,查扣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二公克),因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嫌乙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因前開毒品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二公克)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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