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原告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四○號被告竊佔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被告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撤回上訴在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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