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175號

原告 李彥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萬9,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