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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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

原告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若凡張可墨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53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素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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