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92號

原告 謝沛廷

曾素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

被告 莊建軒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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