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92號
原告 謝沛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
被告 莊建軒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92號
原告 謝沛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
被告 莊建軒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