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平交易法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旻達 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右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О號判決附件,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七四二號判決附表二編號五「存摺五本」應更正為「存摺四本」。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將「四本」寫為「五本」之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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