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上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上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九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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