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八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辯稱並無「 阿龍 」其人,老虎鉗是 蔡忠鳴 自行攜帶,並非「阿龍」所有,亦無「阿龍」銷贓之情事。然查原判決記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供認不諱,所辯應係避就之詞,不足採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曾謀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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