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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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璟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後淨重壹點零捌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璟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圓形錠劑4顆,經送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璟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6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7月21日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本件扣案之淺藍色圓形錠劑4顆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MDMA成分,有該醫院民國99年10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207號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驗後淨重1.082公克)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文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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