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旗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旗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之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柯旗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9月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024公克,驗後淨重0.01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6月29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粉末1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