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98號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明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
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檢驗前淨重壹點零壹壹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玖柒壹公克)及MDMA柒顆(檢驗前淨重貳點叁壹陸公克,檢驗後淨重貳點壹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黃俊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8年1月13日凌晨0時15分許,在高雄縣○○鄉○○路與文前路口為警查獲,並在被告身上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前淨重0.797公克,檢驗後淨重0.774公克)及MDMA7顆(檢驗前淨重2.
316公克,檢驗後淨重2.179公克);復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8年7月4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中正飯店1201室為警查獲,並在被告身上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前淨重0.214公克,檢驗後淨重0.197公克)。嗣被告經本院裁定命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31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33
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雄看守所99年8月30日高所衛字第0991000311號函文1紙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記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緝字第331號卷)。而扣案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9月28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參(99年度聲沒字第684號卷第3、5頁),係屬違禁物無誤。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