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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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瑋耀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瑋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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