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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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尤元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借款新臺幣300,000,惟未見約定清償起迄日,任何一宗債務不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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