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宇捷
許慈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永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許程揚 之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狀附本票影本之票未載明發票指定人。請提出得向債務人給付其中新臺幣200,00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