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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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宇捷

許慈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永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許程揚 之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狀附本票影本之票未載明發票指定人。請提出得向債務人給付其中新臺幣200,00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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