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
聲明人潘○芳
聲明人李○億
聲明人孫○○
法定代理人孫○○
兼法定代理
人李○晴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風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被繼承人李○風除戶謄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