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芝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冠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