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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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請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SX-0001385-4

股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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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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