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2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幸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認被告蔡幸真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今告訴人陳OO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