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彈匣壹個及改造子彈陸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沒收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六顆(送鑑定改造子彈九顆,試射三顆,餘六顆)部分,經送驗結果,手槍認係由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金屬撞針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子彈認係由玩具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九˙二MM金屬彈頭而成之改造子彈,經取三顆實際試射,可擊發,槍、彈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上開槍彈與扣案之彈匣一個均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單獨聲請沒收,經核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第一項主文。
三、至於聲請人聲請沒收試射後之改造彈殼三顆部分,並非違禁物,不符合單獨宣告沒收之要件,故此部份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