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一包及吸食器一支,除吸食器一支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乙○朝智字第二二二三三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廢棄外,結晶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定係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七八公克、包裝重○‧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О二八三六七號檢驗通知書附卷可稽。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扣案之結晶檢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倪彰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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