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楊淑米 被告 蔡清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簡字第59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法官黃志皓法官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