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76號聲請人 李偉宏金峻億企業行相對人騏崴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獲悉相對人即債權人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執全字第54號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順裕營造有限公司之債權,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尚有糾葛。為此,聲請限期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4號裁定,以無管轄權為由移轉本院。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金錢債權之請求,於民國100年5月2日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裁全字第826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下同)1,496,718元之範圍內,得為假扣押,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執全字第54號裁定執行在案。嗣相對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00年度審建字第71號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朱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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