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確認其就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62275號清償借款事件所拍賣債務人 張林雪娥 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下同)99年6月30日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080,000元,業據原告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7月19日南院龍97執良字第62275號函為證,原告主張確認以3,080,000元購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優先購買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南縣│ 東山鄉 │ 田尾 ││1087│田│1379│全部│1,745,000元││├───┼────┼───┼──┼────┼─┼────┼────┼──────┤││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新臺幣元)││││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203│臺南縣東山鄉田│1層、│1層:146.90││全部│300,000元││││尾段1087地號│鐵皮造│車棚:44.39│││││││…………………│、住家│合計:191.29│││││││臺南縣東山鄉聖│用││││││││賢村北勢寮91之│││││││││3號│││││││├──┼───────┴───┴───────┴─────┴──┴───────┤││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2│204│臺南縣東山鄉田│1層、│1層:1007.75││全部│1,035,000元││││尾段1087地號│鐵皮造│合計:1007.75│││││││…………………│、溫室││││││││臺南縣東山鄉聖│││││││││賢村北勢寮91之│││││││││3號│││││││├──┼───────┴───┴───────┴─────┴──┴───────┤││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