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154號
原 告 台北亞利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銓
訴訟代理人 卓心雅 律師
魏平政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鼎正
原 告 李建富
訴訟代理人 余國銓
被 告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青麟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
陳宇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