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154號
原   告 台北亞利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銓
訴訟代理人  卓心雅 律師
       魏平政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鼎正
原   告  李建富
訴訟代理人 余國銓
被   告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青麟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
       陳宇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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