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42號
原   告  楊宗祐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被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
十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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