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186號
被告甲○○
樓之1選任辯護人 蔡欽源 律師
丁中原 律師 黃文昌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 律師
洪東雄 律師 沈妍伶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姜萍律師
趙昌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6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蘇素娥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