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5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加重準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5日,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準強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迭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23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15號)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23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其上開犯罪日期在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
三、惟查:㈠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準強盜罪,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
15款列舉之罪,除符合減刑條例第6條所定「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得予減刑之外,倘其宣告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依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應不予減刑。
㈡本件受刑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準強盜罪,經宣告有期
徒刑7年6月確定,已如上述,且本件並無減刑條例第6條所定得予減刑之情形,自不在得予減刑之列。
四、從而,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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