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下午16時30分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於民國(下同)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新台幣10,062元,惟因聲請人原本無業,嗣雖有覓得褓姆工作,惟月收入僅9,000元,實無力支付上開款項,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有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債權人清冊等在卷可考,且經本院訊問調查屬實。
四、次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每月應還款10,062元,惟聲請人主張協商時,其原本無業,現有覓得褓姆工作,惟月收入僅9,000元,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等在卷可稽,應屬可採;而聲請人之配偶 程光武 雖有月收入約35,000元,惟另有欠款,已為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中,亦有程光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債務清理案件概述單可稽,故聲請人之配偶亦無從資助。則本件聲請人應繳納之協商款,顯已逾其收入所得,從而,其主張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堪認真實。
五、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又查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諸前引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吳幸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7年6月23日下午16時30分公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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