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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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四0號
聲請人甲○○即 梁天 上列聲請人與盛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八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聲請人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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