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8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一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自稱「蔡大哥」之成年地下錢莊業者,以及另名綽號「 阿堂 」,亦受僱於「蔡大哥」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共同基於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四月初某日起,受僱於「蔡大哥」代為催收地下錢莊出借之帳款。「蔡大哥」之經營方式則為在報紙刊登「身分證借款」之廣告,吸引急需用錢之人借款,以十天為一期,每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十天之利息為二千元,並於借款時預扣(折合年息可達本金之七點三倍),「蔡大哥」即以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甲○○自九十四年四月初至同年六月底止,共為「蔡大哥」收取過四至五次款項,「蔡大哥」則視甲○○收取之款項多寡,給付甲○○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代價,渠等均恃此等重利之利息收入為生,以之為常業。適有乙○○因工作上缺錢急用,於同年六月十四日,於報紙上見到前述「蔡大哥」刊登之借款廣告,撥打廣告上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蔡大哥」聯絡借款,約定借款二萬元,每十天利息四千元,並於借款時預扣。雙方議妥條件後,「蔡大哥」即分別指示「阿堂」及甲○○,在臺中市○○路、西屯路口,將現金一萬六千元交付乙○○,並要求乙○○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面額共六萬元)。乙○○於十日後曾繳納一次四千元之利息予「阿堂」,嗣後第二期利息即因故遲延未繳,「蔡大哥」即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打電話向乙○○恫稱:錢都不要了,但要對其家人不利,經乙○○哀求,改稱利息加上本金須償還六萬元,復經討價還價談至四萬元。乙○○無力償還,乃向警方報案。於同日晚間八時二十分許,「蔡大哥」指示甲○○及「阿堂」至臺中市○○路與西屯路交岔路口附近,向乙○○收款時,為警當場查獲甲○○,並扣得乙○○先前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阿堂」則乘隙逃逸。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乙○○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述。
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
三、查以電話與被害人乙○○聯絡借款細節,以及向乙○○出言恐嚇者,均係自稱「蔡大哥」之人,被告僅接受「蔡大哥」指示,向被害人乙○○交款及收款一節,業經被害人乙○○於警詢、偵訊中陳述甚明,核其涉案情節較為輕微。次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審判中業已坦承犯行,並將其前收款所分得之一萬元捐予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表示悔意,其受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所判處之刑,本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為地下錢莊業者即共同正犯「蔡大哥」所有,因犯本件罪行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5條
(常業重利罪)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票號碼│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到期日│發票人│├─┼─────┼────────┼─────┼─────┼─────┤│一│657797│叁萬元│94.06.15│未載│乙○○│││││││ 楊羅娥 招│├─┼─────┼────────┼─────┼─────┼─────┤│二│657798│叁萬元│94.06.17│未載│乙○○│││││││楊羅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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