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錢正
崑即 錢麗崑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錢正崑 即錢麗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8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1月10日起至134年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錢正崑即錢麗崑於94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80,000元②2,370,000元③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1年1月17日②③114年1月17日止,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第三人錢正崑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共4,838,44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錢正崑即錢麗崑已於95年6月30日死亡,並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63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錢正崑即錢麗崑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96年度家抗字第87號裁定參照)。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3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3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3件、本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96年度家抗字第87號)各1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拍字第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7-45│建│9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材料│台│位││├──┼─┼──────┼────┼────┼─┼─┼─┼─┼─┼─┼─┼──┼─┼─┼──┤│001│69│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3層樓房│36│54│54│4.│17││16│鋼筋│12│平│全部│││1│國平路552巷1│平區金華│鋼筋混凝│.2│.2│.2│27│.7││6.│混凝│.7│方│││││05號│段57-45│土造│3│6│6││6││78│土造│9│公││││││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