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肆拾叁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正,其中:
1、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新台幣柒萬零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