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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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9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春旺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李添福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李OO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