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收養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五號
聲請人甲○○○○○○
愛曼達‧里‧嘉共同代理人姜婷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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