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丙○○
︵NUGTERE
t乙○○︵KLARMAN共同代理人 楊淑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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