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3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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