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3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