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4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14日下午4時38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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