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9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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