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9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