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及丙○○○○之營利事業登記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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