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2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邀同債務人丙○○於民國95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以下同﹞500,000元,期限至101年11月21日,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目前為2.635%)機動利率加年息1.45%(目前為4.085﹪)計算,第一年按月繳息,第二年起本息平均攤還,立有借據可證。
(二)詎債務人自96年11月21日起不為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493,965元,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給連帶付自96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其中393,965元應連帶給付自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謝│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393965│ 錫郎 │年十一月二十││零捌伍│││元││一日起││││││├──────┼──────┼───────┤││││自民國九六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十二月二十一││零捌伍│││││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謝│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393965│錫郎│年十二月二十││月以內者依上開│││元││二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九七年│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一月二十二日││月以內者依上開│││││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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