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秋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麗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城簡字第32號請求給付利息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
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上訴人本訴敗訴
部分:30萬元),應補繳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