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字第11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陳懷友
黃敬偉
賴世偉
楊曜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7月31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662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懷友、黃敬偉、賴世偉、楊曜賓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懷友、黃敬偉、賴世偉、楊
曜賓等4人,於民國107年6月1日18時39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00號(好樂迪KTV),因口角糾紛而施加
暴行於一名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男子,經移送機關員警
受理報案後而循線查獲,並依調查之事證,認被移送人陳懷
友、黃敬偉、賴世偉、楊曜賓等人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法第
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行為,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等人
違反社會秩序護法行為成立及行為終了之日為107年6月1日
,被移送人等人所涉之行為,至遲應於107年7月31日移送至
本院裁處,惟移送機關於107年8月3日始將移送書送達本院
,此有本院在移送書上所蓋收文戳可稽,斯時距本件被移送
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顯已逾二個月,揆諸上揭法
條規定,本院尚難據此而裁處, 爰逕 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