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原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緝字第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志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中山罰字第NoX936791號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被通知人簽章欄上偽造「 陳蔡瑋 」之署
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爰審酌被
告素行、犯罪動機,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
工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於被告於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北市環中山罰字第NoX93679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舉發通知書被通知人簽章欄上偽造「陳蔡瑋」之署押1
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
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高郁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