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城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祥耀
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24日
上午6時18分許,未經同意,擅自以徒手方式攀爬過女兒牆
,而無故侵入○○○位於金門縣○○鎮○○路○○號頂樓陽台
,並於該處做出下半身赤裸趴在地板之猥褻行為。旋為○○
○發現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均
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警
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現場
照片等件附卷可佐,綜合上開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前開
任意性自白之上述犯罪情節,具有相當可信性,並核與事實
相符,應堪信屬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爰
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且於該地做出猥褻動作,對於告
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惟兼衡其為中度身心障
礙者然其表示對於自己之行為均有所認識,及其母親於本院
訊問時表示會加強對被告之輔導及照顧(見本院卷第24至26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高
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日薪新臺幣900元之收入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2項,刑
法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瑞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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