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8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王憲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6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5年6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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