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易字第59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8,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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