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易字第69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69號違反電信法案件(偵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282號),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嘉容書記官徐振玉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幫助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信器材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任意提供身分證件供他人申請辦理ADSL網路電話供他人架設電腦主機、激勵器、功率放大器、ADSL撥接器等射頻器材,可能幫助他人藉以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竟於民國97年底某日,在金門縣烈嶼鄉黃埔村黃厝16號,同意將其身分證交付乙○○(另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供渠申請辦理ADSL網路電話,乙○○再於97年12月5日上午8時許至98年3月18日下午2時5分許之期間,在金門縣○○鄉○○○段○○○○號土地架設機具後,透過頻率「FM93.5MHz」發射無線電波信號播送廣播節目,而非法使用上開無線電頻率。
三、處罰條文: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於本案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所定,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所定,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所定,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所定,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徐振玉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附錄法條:
電信法第58條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無線電頻率│├──┼─────┼──┼─────┤│1│電腦主機│1台│FM93.5MHz│├──┼─────┼──┼─────┤│2│功率放大器│1台│FM93.5MHz│├──┼─────┼──┼─────┤│3│ADSL數據機│1台│FM93.5MHz│├──┼─────┼──┼─────┤│4│電源供應器│2組│FM93.5MHz││││(6│││││台)││├──┼─────┼──┼─────┤│5│激勵器│1台│FM93.5MHz│├──┼─────┼──┼─────┤│6│天線│1組│FM93.5M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