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雄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物件,沒收並銷燬之。
其餘聲請部分(即扣案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744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第46號被告林嘉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各0.21公克、0.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意旨前來。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有所規定;至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明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甲、聲請准許方面(即扣案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物件)
㈠、被告林嘉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2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縣○○鎮○○路○段○號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翌(13)日19時40分許,在上址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員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案經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623號偵辦。嗣被告於緝獲後,99年2月5日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99年3月12日出所,同日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本院按:
前揭不起訴處分,尚包括被告林嘉雄另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該署檢察官各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42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偵查辦理者】。上情,有前揭偵查案全部卷證暨不起訴處分書均足為憑稽。
㈡、其次,聲請人所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物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有如附表編號一記載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請求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其餘聲請駁回方面(即扣案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
㈠、被告林嘉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7月18日21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8年7月18日20時30分許,在臺北縣○○鎮○○路○段○號「慈愛人力仲介公司」內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員警查獲,並於上開處所停放之TBC-831號機車前置物箱內,查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復為警當場另行查獲其他犯嫌,計有 李瑞葆溫明榮溫明坤 、甲○○、 李閿張心民徐文鏗蕭國良阮相 金共9人(其等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偵審情形,則詳如下㈢所述)。被告林嘉雄所犯如上施用毒品案,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9774號案件辦理;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99年3月12日出所,同日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本院按:該不起訴處分,尚包括被告林嘉雄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該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42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偵查辦理者】。前情,亦有上揭偵查案全部卷證暨不起訴處分書等可憑。
㈡、又,聲請人所指本件查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如附表編號二記明之毒品鑑定書附卷足證,固無疑義。
㈢、惟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記載物件,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度偵字第19774號被告林嘉雄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中,依偵查所得事證,認定上開查獲地點來往人員甚多,且員警查獲時即有10人之多在場,非僅被告林嘉雄1人在場,故此等扣案物非無可能係在場之其他人所置入,尚難憑被告於查獲當時在場即遽論被告該罪責,而認其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在案;復為該署檢察官分別在首開時間、地點共同查獲之其他犯嫌李瑞葆(該署98年度偵字第19
779號)、溫明榮(98年度偵字第19780號)、溫明坤(98年度偵字第19777號)、李閿(98年度偵字第19775號)、張心民(98年度偵字第19778號)、徐文鏗(98年度偵字第19783號)、蕭國良(98年度偵字第19782號)、 阮相金 (98年度偵字第19781號)共8人各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中,皆併同翔實稱述以:「…同日為警查獲之另案被告甲○○於警詢中供稱其與李閿係同事,其於98年7月15日21時許,○○○鎮○○路○段○號公司宿舍1樓廁所內,以燈泡式安非他命吸食器吸食安非他命,毒品安非他命係其於98年7月15日19時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附近清水公園內,向綽號 小張 男子購買,每1小包0.4公克左右等語;且甲○○經警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0000000號)、姓名代碼對照表各1紙存卷可憑;佐以機車之前置物箱並無法上鎖,且上開處所為員工宿舍,來往之人甚多,為警查獲同時即有10人之多在場等情,堪認前開為警扣得之安非他命,非無可能係亦在場而有施用之甲○○或他人所置入。」等意旨,而均認定前開犯嫌李瑞葆等8人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其等罪嫌均屬不足,分別作出不起訴處分等情節,亦據本院職權查得各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於本院卷堪佐。此外,於同上時、地經警查獲之他案犯嫌甲○○,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則由同上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776號辦理後,續以98年度毒偵字第6666號一案偵查;而犯嫌甲○○經施以觀察、勒戒結果,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現仍強制戒治中一節,同有本院查得其最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㈣、承上,本件查扣如附表編號二列明之物,雖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誤,然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暨職權查得各該偵查案全部卷證,前開扣案物,核係其他犯嫌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該管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666號偵查中之直接且必要相關事證,自應於該案中另行依法辦理,尚不宜於本件率爾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情形│偵查案號與││││││查獲情形│├──┼──────┼────────┼──────────┼─────┤│一│第二級毒品│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98年度毒偵│││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414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字第3623號││││,淨重0.2140公克│空醫務中心98年5月25│;99年度毒││││,驗餘淨重0.213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偵緝字第45││││公克)│號毒品鑑定書;98年度│號。│││││毒偵字第3623號卷第38├─────┤││││頁)。│單獨查獲被││││││告林嘉雄。│├──┼──────┼────────┼──────────┼─────┤│二│第二級毒品│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98年度偵字│││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293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第19774號││││,淨重0.0930公克│空醫務中心98年7月28│;99年度毒││││,驗餘淨重0.09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偵緝字第46││││公克)│號毒品鑑定書;98年度│號。│││││偵字第19774號卷第140├─────┤││││頁)。│同一時、地││││││並查獲其他││││││被告李瑞葆││││││、溫明榮、││││││溫明坤、黎││││││建聰、李閿││││││、張心民、││││││徐文鏗、蕭││││││國良、阮相││││││金等共9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