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2月12日、96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6年度除字第6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甲○○│台北北門郵局│33,000元│95年10月25日│E0000000│4│├──┼─────────┼────────┼─────────┼───────────┼────────┼────────────┤│002│ 陳昆池國泰世華銀行長安│34,500元│95年9月30日│AZ0000000│3││││簡易型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