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76號
聲請人永豐海商事業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甲○○
號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96年度除字第5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帝鼎國際行銷企業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20日│16,570元│NC0000000││││限公司黃子瑞│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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